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许可证条件以及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我局审查批准。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五、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我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核电厂装料运行之日起,每十年需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我局将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不得继续运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月前完成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的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我局审查认可。以后每十年的年底前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八、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每次换料后,机组首次临界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向我局提交临界申请,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我局认为重要的核电厂事故停堆,需报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