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意见
上述一些船舶修造企业和船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渔业法》、《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规定,扰乱了国家船舶管理制度;且未取得资质的企业建造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渔船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审查和检验,在船舶设计和建造质量上普遍存在重大缺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下水作业,将给水上航运和渔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安全威胁。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按照《
渔业法》、《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请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理政策的执行,保证渔船作业和航行安全。
(二)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非法建造渔船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立即停止非法建造渔船行为,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由船厂或船东自行拆解,拒不拆解的,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解;对非法建造并已下水作业的渔船,由渔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予以没收,拆解销毁。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好应急预案,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加大对违规船厂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登记、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资质认可证书、非法从事渔船建造业务的企业,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停止其渔船建造业务;对取得渔船建造资质认可证书、非法建造渔船的,由渔业部门收回其资质认可证书。同时加强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申请渔船生产资质,依法从事渔船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