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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在考核办法执行期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考核机构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力保通过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采集数据的正确性,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将通过统计检查跟踪数据质量。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当地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有关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联系人:高慧颖 联系电话:010-66194484
  附件:1.《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
  2.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名单(略)
  3.**省(区、市)县域地区名单(略)
  4.省(区、市)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名单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情况(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特指法人在县域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办法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总行(社)进行整体考核。有关部门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对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分别考核,考核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以县为单位进行,包括县(旗)、县级市、自治县(旗)等行政单位,不含市辖的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20个省(区、市)全部辖区,以及东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二章 考 核 标 准

  第五条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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