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被巡视单位配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口党组〔2010〕74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关于被巡视单位配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8月18日委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从即日起执行。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二○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被巡视单位配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巡视工作制度,根据《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巡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视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三条 被巡视单位在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巡视组联系,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四条 被巡视单位在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筹备巡视工作动员会。
(二)准备向巡视组提供的材料。
(三)其它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巡视组进驻后,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与巡视组长商定配合开展巡视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主持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并对配合巡视工作提出要求。
(三)专题汇报。
第六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单位协助巡视组开展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