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的函(2010)

  五、保密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不得对外透露审核工作相关信息、进程;未经机构部领导批准,不得就审核事项接受记者采访,也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审核人员应当保密。

  六、重大问题会议讨论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其它不确定情形的,由审核人员向副处长或处长提议召开审核处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形成处内初步审核意见。

  七、会商会签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会商或会签相关部门,会商会签时间计入审核期限。

  八、沟通协调机制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证券公司日常监管问题的,审核人员应当及时与相关证监局、机构部检查处沟通;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需要证监局初审或者出具意见的,相关证监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或者出具意见。沟通、协调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审核人员应当做好沟通记录,并作为工作底稿存档。

  九、意见反馈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需要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的,审核人员应当将需说明或者补充的问题汇总后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经副处长、处长签字,报部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厅受理处告知、送达申请人。

  审核人员收到申请人回复材料后,认为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

  十、审核工作会议制度和评审会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初步审核完成后,应当提交机构部审核工作会议审议。

  涉及业务创新、有疑难问题或者难以预估风险等需要专家评审的许可申请,审核报告初稿完成后,机构部委托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评议,或委托其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