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的函
(机构部部函[2010]88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增强审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保证审核工作质量,根据《
证券法》、《
行政许可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我部修订了《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现将修订后的《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下发,请各局在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审核相关工作中参考,并做好辖区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有关的指导、规范工作。
附件:《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二○一○年三月四日
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一、收文
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办公厅受理处转送机构部综合处,由综合处登记后移交审核处。审核处文秘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录入审核处电子管理文档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核处处长。处长决定具体承办的审核及复核人员后,由文秘登记并分送申请材料。
二、受理
审核处审核人员自受理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简易程序、复审程序除外)、申请人及其申请事项合规性进行审查,填写《受理审查表》,形成初步意见,提交机构部受理工作会议讨论,形成最终意见。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根据机构部受理工作会议讨论意见拟写具体补正要求,处长签字后,通过办公厅受理处告知申请人具体补正要求。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是否受理仍需提交机构部受理工作会议讨论。
申请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补正材料仍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人及所申请事项合法合规的,决定受理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后,审核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工作单交处长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