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依法应取得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执行的产品标准;
(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六)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认定评价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合格评定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具体承担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要求,认定机构应:
(一)制定《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备案后,用于指导和规范认定工作;
(二)根据行业和再制造产品特点,选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家,参与实施认定工作;
(三)规范实施认定工作,出具认定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四)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从事认定范围内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再制造产品认定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与产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认定机构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文件审查,并编制文件审查报告。
(二)文件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并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三)认定机构应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时,对申请认定的产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在结束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报告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结果发布与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认定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认定要求的纳入《再制造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指定认定机构的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标志基本式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