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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10]60号)


银监会:

  你会《关于申请实行新一期银行业监管收费的函》(银监函[2009]366号)收悉。为保证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现将重新审定后的你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简称“被监管单位”)继续收取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其中,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单位的实收资本收取;业务监管费按照被监管单位剔除实收资本后的资产总额收取。

  实收资本、资产总额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不包括表外列示的信托资产和委托资产)。在同一会计核算年度内,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的监管费用,可以从被监管单位缴纳的业务监管费中抵减,但抵减额最高不得高于该分支机构按境内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业务监管费。

  二、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促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对以下被监管单位暂时免收银行业监管费:

  (一)政策性银行;

  (二)尚未实施商业化改革,仍然主要承担政策性资产处置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商业化改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后第二年起不再免征银行业监管费;

  (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社区资金互助社和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四)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在农业银行单独编制三农事业部资产负债表、单独配置三农事业部资本的基础上,对农业银行拨付三农事业部的运营资金免收机构监管费,对三农事业部免收业务监管费;

  (五)持续经营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

  四、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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