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教[2010]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特制定《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资格和人数,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免费孕前检查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试点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二)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