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物流基础设施情况
表 号:物 流 统 调2-4表
制表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制【2010】94号
有效期至: 2012年7月
201 年
行业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
| 上年同期
|
甲
| 乙
| 丙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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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里程
| 万公里
| 01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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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里程
| 万公里
| 02
| ①铁路营业里程、公路里程、内河航道里程、民用航空航线里程、输油(气)管道里程、民用货运汽车拥有量、民用运输船舶拥有量、铁路货车拥有量由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提供。
|
内河航道里程
| 万公里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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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线里程
| 万公里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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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气)管道里程
| 万公里
| 05
| ②装卸设备拥有量、自有仓储面积、租用仓储面积、物流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根据企业统计调查数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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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货运汽车拥有量
| 万辆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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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输船舶拥有量
| 艘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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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拥有量
| 辆
| 08
|
装卸设备拥有量
| 台
| 09
|
自有仓储面积
| 万平方米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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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仓储面积
| 万平方米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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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计算机管理系统
| 套
| 12
|
四、指标解释及核算方法
(一)基层表指标解释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统调1-1表)
组织机构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法人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 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填写;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市、县(区、市)、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第三部分:行政区划代码,仅仅填写六位代码,比如:处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企业行政区划代码是110101。
第四部分: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 (05):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栏。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2)行业代码栏。调查企业免填,由所在地统计调查部门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 (营业) 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物流企业服务范围(06):指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业务服务所覆盖的区域范围,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际三种选项。填报时,请分别在第二、三格中具体填写所覆盖的地(区、市、州、盟)个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数或国家个数。
登记注册类型(07):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 (单位) 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
(1)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 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 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8)其他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 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成立)时间(08):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 (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