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意见
(残联[201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是《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促进地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完成后,中国残联对地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各地残联积极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及时启动了本地区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目前,浙江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也正在抓紧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各地实施办法修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办法修改不仅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更是依法促进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一次重要机遇。要做好实施办法修改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加强与政府法制办沟通,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早日完成修法工作任务。
二、要努力谋求有所突破和创新,增强实施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是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规定,条款内容应当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施办法修改过程中,要力求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将能够反映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适应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的内容纳入其中,努力使每个条款既“管用”又“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