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药品、消毒药剂、血液、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减少患者损害。医疗机构要按照《
药品管理法》、《
献血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药品、消毒药剂、血液和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管理工作,规范采购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和保管工作制度,按规定书写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加强临床使用监管和不合理使用干预。疑似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做到查清事实,明确责任。
(三)做好医患沟通,保障患者权益。医疗机构要按照
《侵权责任法》的要求,健全医患沟通告知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提高医务人员的医患沟通能力;完善知情同意相关制度,切实履行说明义务,依法及时、准确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向其充分告知风险及
《侵权责任法》第
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并在病历中准确记录。要进一步完善紧急情况下采取医疗措施的审批程序,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四)规范病历书写,做好病历资料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遗失,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查阅、复制相关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