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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税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主管海关在调整减免税额度时,调整幅度最多不能超过海关对该减免税项目项下进口货物估价累计的美元价格差额部分,并应在系统中注明调整原因。
  对于因价格伪瞒报等瞒骗行为被海关处罚的,主管海关不得受理相关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的调整减免税额度的申请。
  六、对于按照有关政策和海关管理规定先予凭税款担保放行的减免税货物,进口地海关可在货物担保放行期间,先按照海关审价的相关规定,依法审定完税价格,以尽可能避免在随后办理相关进口手续时,因审价问题再次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而继续延迟办结通关手续的时间。
  七、总署各价格信息机构应按照各自分工,注意收集减免税货物价格资料,完善相关价格资料库;同时注意在价格监控中将减免税货物与一般贸易照章征税货物的价格进行比对分析,及时提示风险。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减免税货物的日常价格监控分析。
  八、进口地海关与主管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及时沟通减免税货物的审价情况。对于在现场审价过程中认为存在疑点,但没有充分理由实施估价的,进口地海关应接受申报价格,同时制发《海关减免税货物价格风险告知函》(详见附件2),将有关情况反馈主管海关。主管海关应根据进口地海关反馈的情况,及时开展价格核查或稽查。
  九、主管海关在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口减免税货物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或根据进口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减免税货物价格风险告知函》经核查或稽查认为应当重新估价的,应及时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并办理补征税款手续。
  十、请各关按照以上要求研究制订本关区的操作细则,并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及时将上述有关要求告知减免税申请人。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征管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海关减免税货物价格调整告知函
  2.海关减免税货物价格风险告知函

  附件1:
海关减免税货物价格调整告知函

________________海关价调函[20××]××号

_________________海关(办事处):
  经审核,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不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申报价格,并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法(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进行估价。涉及的相关征免税证明汇总情况见附表2。
  现特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关,请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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