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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

  ②开展工作情况:空中、海上、岸边跟踪监视情况,海上、岸边跟踪监测情况及分析结果,溢油事故调查取证情况等;
  ③下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3)从应急响应启动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指挥中心每日17:00时前将当日(24小时内)工作动态和次日的海监船舶、飞机巡视工作计划向海洋局报告,同时抄报相关成员和相关单位。并视情况向有关部委、省、直辖市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4)从应急响应启动至应急响应终止,要求相关石油公司每日14:00时前向现场指挥部上报相关情况和应急工作(海上回收油和岸边清污)动态信息,必要时可与事故发生平台直接联系。根据事态的发展随时编发《重要情况报告》。
  (5)现场各行动组每日14:00时将当日(24小时内)开展工作情况(工作量统计、发现情况和问题)和次日工作计划、建议以《现场监视监测信息快报》形式向现场指挥部报告,遇有紧急情况随时报告请示。
  (6)空中监视飞机落地后半小时内,空中监视组将取证基本情况口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两小时内发回《海洋航空监察信息快报》。
  (7)对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由指挥中心总体负责,新闻办具体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应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应急响应的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通过对溢油事故现场调查确认,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急响应终止:
  ①溢油源已得到完全控制,隐患已消除;
  ②海面油污染已得到控制,海上油污回收和岸边清污基本完成,对养殖区等敏感区不构成新的影响;
  ③连续3天跟踪监测,溢油事故发生海域水质达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区水质标准(含油浓度)、污染水团迁移海域水质达到所在区域海水水质标准(含油浓度)。
  (2)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并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同时抄报成员和相关单位。
  (四)应急响应终止后的后续工作
  1.溢油事故处置监督和调查处理
  海区总队继续对海上油污回收和岸边清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溢油事故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根据相关标准,由环境保护司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工作。
  3.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告
  由海监总队负责,环境保护司协助,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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