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三级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并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报上级指挥中心备案,同时报告分局领导。
(四)应急响应终止后的后续工作
1.海区总队继续对海上油污回收和岸边清污工作进行监督,对溢油事故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根据相关标准,由海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工作。
3.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告
由海区总队负责,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海监总队和分局领导。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溢油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监视取证、监督防污措施、跟踪监测和评价、油指纹鉴定)、事故结论(油指纹鉴定结论、溢油数模结果、溢油量计算、综合结论)、经费核算等。
四、二级应急响应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中国海监总队设立二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中国海监总队常务副总队长
副总指挥:局环境保护司司长
成员单位:中国海监总队、环境保护司、办公室(财务司、新闻办)、海区总队
相关单位: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一、二、三海洋研究所、石油公司等。
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响应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应急响应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中国海监总队;现场指挥部设在海区总队,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组作为溢油事故处理的技术支持。
2.职责
(1)应急指挥中心:
启动应急响应执行程序,指导、监督溢油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制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响应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溢油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2)应急响应办公室:
制定和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相应执行程序,承担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溢油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应急响应专家组的活动,监督企业溢油应急行动,协调调动应急资源,按程序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建议和请示,向相关政府部门和省、直辖市政府通报溢油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组织溢油事故查处。
(3)环境保护司:
协助海监总队调查处理溢油事故;通知石油公司启动溢油应急计划及采取相关行动;组织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