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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

  (1)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下达进入应急响应预警指令;
  (2)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最快速度到达现场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派出海监飞机或海监船或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溢油海域进行巡视,核实海上溢油具体位置、种类、性质、溢油量、油污染面积和现状等情况。
  同时,三级应急响应进入准备状态。
  (3)对巡视获取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符合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条件的,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对巡视获取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符合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条件的,应急响应准备结束。
  ①确定溢油源是海上油田时,按照专项执法程序进行查处。
  ②确定溢油源不是海上油田或溢油源不明时,逐级上报(海区海监总队上报中国海监总队)。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三(Ⅲ)级应急响应
  (1)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下达溢油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指令,签发溢油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海区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相关单位人员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应急响应办公室24小时值班。
  同时,立即向中国海监总队和海区分局局长报告。二级应急指挥中心进入二级应急响应准备。
  说明:为保证立即下达启动溢油应急响应指令,下达指令顺序为:总指挥--副总指挥--海区总队值班领导(须报请分局领导同意)。
  (2)海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召开由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参加的应急响应工作会议,按照预案部署工作,明确需要开展的工作,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主要开展工作有:制定防扩散措施及跟踪监视、监测方案,制定海监飞机、海监船巡视计划;根据溢油性质和油污染现状开展卫星、空中、海上、岸上跟踪监视取证和跟踪监测;进行溢油漂移预测和溢油量计算;对溢油事故的进行调查取证等。
  (3)应急响应相关人员立即赶赴溢油事故现场,对溢油事故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并监督检查石油公司处置和控制溢油的行动,同时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4)根据跟踪监视、监测方案,继续派出海监飞机或海监船对溢油点和海上溢油漂移区、油污染海域和岸边进行跟踪监视、监测。
  (5)为了防止溢油事故的扩大,必要时可由总指挥签署下达通知书,责成溢油事故单位立即切断溢油源。
  (6)应急响应启动后48小时内,由海区海监总队长批准立案调查。
  (7)溢油事故出现升级时,海区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准备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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