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6]428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以下简称《执行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执行程序》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海区情况的应急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工作。各分局及海监总队应尽快细化制定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局备案。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
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制定该执行程序。
一、应急响应级别划分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分三个级别:
1.三级应急响应
海上溢油源已确定为海上油田,溢油量小于10吨或溢油面积不大于100平方公里,溢油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作为三级应急响应的标准。
2.二级应急响应
海上溢油源已确定为海上油田,溢油量10吨-100吨或溢油面积100-200平方公里或溢油点离敏感区15公里以内,溢油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作为二级应急响应的标准。
3.一级应急响应
海上溢油源已确定为海上油田,溢油量在100吨以上或溢油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溢油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作为一级应急响应的标准。启动《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
二、应急响应原则
经对溢油信息进行核实符合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条件,或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启动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
1.三级应急响应
由三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
2.二级应急响应
由二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
3.一级应急响应
由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启动《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领导小组管理下的一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
三、三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