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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

  五、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应严格遵守保护区功能分区。保护区功能分区因历史原因划分不合理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外国人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需经批准。组织或协助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外国人在保护区内的活动计划。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申请预审后,报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人在保护区内开展各类活动时,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结束时必须依法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纸质副本或多媒体拷贝。
  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大日常巡护管理力度,及时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责令整改。对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开展开发活动的当事人,要加强对其活动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要对开发活动区域及时实施生态监测和评估,根据情况调整开发行为。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结束后,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立卷归档。
  八、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本着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发展保护区的生态经济,促进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九、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开展各类用海活动,应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的有关要求,依法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十、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应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执法监察和日常巡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保护区内违法用海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一、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开发活动的具体管理程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文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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