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内开展各类活动时,不得对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结束时必须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纸质副本或多媒体拷贝。
三、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可以在生态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旅游参观等适度开发活动,开发活动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并且不得对保护区内的保护对象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旅游参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活动计划并评估生态环境影响。申请经保护区管理机构预审后,报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参观活动时,必须按照批准的旅游线路、活动方案和持续时间组织进行,不得对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应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宣传。
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因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附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基本情况报告、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及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给予一定的生态补偿,用于保护区生态监测和生态恢复。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申请预审后,由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批。其中在国家级保护区内进行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的,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须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保护区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自身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也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基本情况报告,以及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由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批,其中属于国家级保护区的,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单位在保护区内开展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时,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规模和施工运营方式进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对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的规模和运营方式如有改变,必须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