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海发[2006]2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建设和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当前,随着沿海地区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面临着巨大的开发压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要求“要继续强化对现有保护区的管理,做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规章制度到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和《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一般性开发活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因此,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各类开发活动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依法规范开发行为,明确禁止围填海和海砂开采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发行为。
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除科学研究需要以外一般禁止任何人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缓冲区和核心区内均禁止进行开发活动。
因科研教学确需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活动计划。申请经保护区管理机构预审后,报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