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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相关海洋机构要继续组织和积极参与全球海洋观测系统(GOOS)和国际ARGO计划等气候变化领域大型国际合作项目,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本着“立足国内、引进吸收、有所作为”的原则在国内建立相应的海洋观测网络。积极组织履行《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开展二氧化碳海底封存问题的相关研究,评估我管辖海域海底地质结构中二氧化碳的可存量,并进行二氧化碳海底封存试验和开展有关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为控制温室气体提供技术选择方案。
  七、依靠科技创新引领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通过自主创新完善和增强海岸带、近海以及影响气候变化的大洋及极地关键区域的长期观测和调查技术,各相关海洋机构要继续深化海洋动力过程、海-气相互作用、生态动力过程、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研究,揭示季节、年际尺度的气候变化及趋势,并通过自主研发构建全球、区域的气候耦合模式。加强海洋监测和预报技术、海洋生态保护技术和海岸带管理技术研究,开展气候变化下我国海洋区域响应评估和生态健康评估,针对短期气候预测、海平面上升、极端和重要海洋灾害事件、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沿海生产力布局等重大问题提出应对方案,并建立以气候变化敏感区为重点的近海风险管理技术体系。开展近海固碳能力、碳捕获和封存技术评估和研发,深化海洋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研究。在海洋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的支撑下,形成布局合理的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网络,为抵御和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技术保障。
  八、完善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公众宣传。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海洋机构应紧密围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重点,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体系建设,完善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资源整合建立若干学科交叉、综合集成的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和研发队伍,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争取经费投入,推进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监督管理和公益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在海洋开发管理、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组织制定地方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要大力增强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组织开展海洋领域防范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海平面公告,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防范意识,全面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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