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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的意见

  四、切实提高海洋环境观测预警和监测能力。沿海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合理规划海洋观测台站布局,强化硬件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预报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管理,丰富海洋预报产品的内容和形式,提高海洋灾害预警能力,海洋观测预警报体系建设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沿海地区可以在国家海洋环境观测预报体系基础上,采用自建和共建等多种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需求,加密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实现国家与地方观测资料共享。当前,要结合本地海洋灾害观测和预警报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国家(海区)、省、地、县四级海洋灾害预警报业务化体系,重点加强风暴潮、海浪、赤潮、海平面上升等海洋灾害的观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抓紧解决省级海平面变化监视监测和评价能力空白问题,同时增加评价频率。
  进一步合理调整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任务、站点及布局,将监测工作的重点从传统的污染监测转向海洋生态系统监测和污染监测并重,增加对海水中CO2、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河口海水倒灌等与气候变化紧密相关要素的监视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
  五、全面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和海洋生态建设。沿海各地应根据近年来海洋调查和生态监测成果,对亟待保护的滨海湿地、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等气候变化敏感区域,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地选划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迅速填补海洋生态保护的空白点,努力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类型齐全、管理完善的海洋保护区体系。同时,切实提高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海域使用和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海洋保护区内开发项目管理,编制好海洋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展海洋监测、生态恢复和宣传教育,推进海洋保护区升级,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资金到位。
  沿海地区应在气候变化影响的敏感区域开展一批典型海洋生态恢复示范工程,重点是红树林的栽培、移种和恢复,珊瑚礁的移植和恢复,滨海湿地的退养还滩和植被恢复,海草床的养护等,并建立典型海洋生态恢复示范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实施统一监管,加大海洋生态执法力度,各类涉海工程项目均不得侵占、破坏或污染重要海洋生态系统。要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监控工作,在海洋生态监控区内实施一批海洋生态管理、保护与建设工程;适度有序、科学合理地开发海洋生态及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
  六、进一步加强大洋和极地工作并开展相关领域国际合作。大洋和极地区域对全球气候变化变化影响极大,过程十分复杂。为此,相关海洋机构要大力加强对大洋和极地区域的环境调查、观测、监测、预报能力建设,逐步形成和完善大洋、极地环境立体监视监测系统,为提高我国全球气候环境预报水平提供技术支撑。要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大洋、极地区域的观测预报,多学科、全方位地开展环境监测,大力提高大洋、极地区域气候变化调查研究的基础能力,建立新一代大洋、极地海-气模式和动态数字系统,深入分析海洋因素和海洋记录在气候变化短期事件和长期趋势中的作用规律。组织开展极地气候的历史演化和现代过程研究、“印度洋-太平洋暖池”观测和研究、深海混合与大洋热盐环流对长期气候变化影响研究、上层海洋结构与变异对短期气候变化作用研究等基础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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