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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海发〔2007〕2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局属有关单位:
  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国发[2007]17号文件),将海岸带及沿海地区列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四大重点领域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海洋与气候变化息息相关,海洋既是导致和抵御气候变化的主要领域,同时又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各种影响。沿海区域是我国人口稠密、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日益遭受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海平面上升、海洋环境灾害加剧的影响。同时,大洋、极地区域海洋环境变化又影响到全球气候变化规律。目前,我国海洋领域抵御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十分薄弱,尚不能满足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需求。为此,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海洋机构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海洋领域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贯彻国发[2007]17号文件中明确提出的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措施,为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明确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海洋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安排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在海岸带及近海区域以合理开发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灾害、开展海洋生态建设为核心,在外海、大洋和极地区域以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海洋环境调查观测为重点,进一步整合海洋观测预报、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科研调查、行政管理、国际合作等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各项海洋工作,统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目标、实现气候变化相关资源共享、完善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海洋领域抵御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能力,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迎接挑战。
  三、加大对海洋开发活动的规划和监管力度。海洋开发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海洋灾害的应对标准。沿海地区在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因素,严格控制围填海。在各类海洋开发活动中,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监管制度、海洋开发行为的环境监测监视制度等,避免海洋开发活动导致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加强海域使用论证,提高围填海项目和国家限制类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通过经济手段调控海域使用项目。
  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在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中要积极支持核电建设、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开发、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等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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