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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落实海洋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领导和宣贯,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
  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和引导,建立海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组织落实海洋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海洋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完成。国家海洋局将把各地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情况作为今后考核各地海洋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调整和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控制污染增量
  4.按照国务院关于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的要求,通过严把工程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继续推动海洋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过快增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能力。
  5.加强沿海区域高能耗、高污染重点行业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控。对在海岸带或围填海区域建设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纺织、汽车等国家宏观调控的十大行业,通过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杜绝企业利用新建项目使污染物排放转嫁进入海洋,最终影响整个海洋生态环境。
  四、强化职责履行,加强海洋工程节能减排管理
  6.严格新(改、扩)建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海岸工程审核和海洋工程核准工作,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磷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审查的前置条件,核查其是否符合节能减排要求及相关落实措施。坚持“以新带老”,新建项目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7.中央企业在地方进行建设的项目,已经纳入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管理体系的,没有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或未取得相关排放指标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于没有纳入地方管理的,应当提供与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或相关排放指标批复文件。
  8.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示制度,健全海洋环保公众参与机制。要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设置专栏,将拟批准项目的受理情况、评审情况、听证情况、核准文件等有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社会参与环保的程度,依法接受公众监督。
  9.坚决执行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政策。要统筹区域发展与环境保护、行业发展与污染控制,对国家明确实行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暂停受理审批新上建设项目。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10.加强“三同时”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严格把住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关。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验收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节能减排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保障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切实做到减少污染物排放入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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