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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落实海洋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落实海洋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海发[2007]17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前海洋环境现状和海洋环保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具体落实海洋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海洋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1.主要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下简称综合性方案)、《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文)》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目标要求,控制和减少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新建排海污水处理厂必须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等,制定区域或海湾特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保护好海洋环境。
  2.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综合性方案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牵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落实完成节能减排任务。通过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增量,实现工程项目从立项、建设到运营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鼓励环保科技和清洁生产,减少排放入海污染物总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保护海洋环境的良好氛围,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在完成国家提出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指标的同时,促进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推动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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