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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建立烟台芝罘岛群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批复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建立烟台芝罘岛群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批复
(国海环字〔2010〕167号)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建立烟台芝罘岛群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请示(鲁海渔[2010]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拟建保护区海域属于典型的海岛生态系统,具有较高的保护和开发价值,符合建立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本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建立烟台芝罘岛群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二、请你厅会同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尽快组织落实烟台芝罘岛群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经费,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建设管理方案,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探索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证保护区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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