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单位 测绘人
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由登记申请人填写。
2.“登记类型”,根据情况选择划“√”。初始登记指初次取得海域使用权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指海域使用权发生以下变化而进行的登记:(1)续期的,(2)改变用海位置、面积或期限的,(3)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4)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5)因企业合并、分立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6)转让的,(7)继承的,(8)因行政机关调解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9)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裁决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10)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的,(11)其他情形;注销登记指海域使用权人不再需要海域使用权而进行的主动申请。
3.“登记申请人”指已依法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单位盖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登记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联系人”为经办人或代理人。“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为申请人的地址和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划“√”。公益性是指符合《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包括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经营性是指《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类型”根据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用海面积”为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7.“用海时间”指批准使用海域的起止日期或出让合同确认的起止日期。
8.“使用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和具体用途。
9.“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项目用海的用海设施、构筑物及周围标志物。
10.“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指批准海域使用权的文件及主要内容或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附件3:
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登 记 类 型
| □初始登记
| □变更登记
| □注销登记
|
登记申请人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 职 务
|
|
身份证号码
|
|
联 系 人
| 姓 名
|
| 电话/手机
|
|
通 讯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性 质
| □ 公益性
| □ 经营性
|
用 海 时 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用 海 类 型
|
| 用海面积
| 公顷
|
使用方式
| 面 积
| 具体用途
|
| 公顷
|
|
| 公顷
|
|
| 公顷
|
|
| 公顷
|
|
用海位置说明
|
|
批准文件
或出让合同
|
|
原海域使用权证书
(变更、注销情形)
| 证书编号
|
|
使用权人
|
|
海域使用金
如期缴纳
| □是 □否
|
变更事项说明
(选择划√)
| □续期的 □改变用海位置、面积或期限的 □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 □转让的 □继承的 □因行政机关调解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裁决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的 □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