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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测绘单位                    测绘人

  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由登记申请人填写。
  2.“登记类型”,根据情况选择划“√”。初始登记指初次取得海域使用权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指海域使用权发生以下变化而进行的登记:(1)续期的,(2)改变用海位置、面积或期限的,(3)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4)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5)因企业合并、分立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6)转让的,(7)继承的,(8)因行政机关调解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9)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裁决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10)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的,(11)其他情形;注销登记指海域使用权人不再需要海域使用权而进行的主动申请。
  3.“登记申请人”指已依法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单位盖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登记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联系人”为经办人或代理人。“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为申请人的地址和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划“√”。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包括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类型”根据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用海面积”为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7.“用海时间”指批准使用海域的起止日期或出让合同确认的起止日期。
  8.“使用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和具体用途。
  9.“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项目用海的用海设施、构筑物及周围标志物。
  10.“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指批准海域使用权的文件及主要内容或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附件3:
  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登 记 类 型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登记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人

姓  名

电话/手机

通 讯 地 址

邮政编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性 质

□ 公益性  

□ 经营性   

用 海 时 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用 海 类 型

用海面积

         公顷

使用方式

面 积

具体用途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用海位置说明

批准文件

或出让合同

原海域使用权证书

(变更、注销情形)

证书编号

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金

如期缴纳

□是       □否

变更事项说明

(选择划√)

□续期的 □改变用海位置、面积或期限的 □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 □转让的 □继承的 □因行政机关调解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裁决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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