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当年 6月30日前补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及时改进工作的,经审核后可于下半年恢复办理拨款手续;对一直未予纠正的,可视情节中止合同,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或课题合同计划的,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延期申请报告最晚于项目或课题原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由负责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课题由子项目责任(或项目首席)单位批准;子项目由大洋协会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单位对课题成果负责。因课题完成时间和完成质量影响子项目、项目工作的,课题负责单位应承担由此而可能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合同甲方有权视情况并根据首席(责任)科学家或领域专家的意见中止合同:
(一)组织管理不力,研究条件无法保证,致使合同内容无法执行的;
(二)参加课题的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工作不能继续的;
(三)不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拒绝接受评估检查、监督审计的;
(四)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错误,无法完成合同指标的;
(五)经审查确认经费使用严重不当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合同的。
拟终止的合同之乙方单位应对合同已完成的内容、形成的资产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书面报告,并将已形成的成果和资料按要求归档。凡被终止的合同,按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大洋协会办公室举报项目立项、执行过程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当事人将被取消继续申请大洋项目和课题的资格,评审专家则应终止其评审资格。已签订的《合同》应予废止。
第五章 调查与研究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洋调查与研究项目包括:深海矿产资源、深海生物及其基因资源、深海地球与环境科学等领域的调查、监测、研究以及相应的评价和小型专用技术等。
第二十六条 大洋调查与研究项目(子项目)实行首席(责任)科学家负责制。首席(责任)科学家通过大洋协会办公室组织的竞争遴选程序确定。首席(责任)科学家所属单位是项目首席(责任)单位。首席科学家不能兼项,责任科学家兼项不得超过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