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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
(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 刘鹏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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