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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21.柳玉君,新华区区委书记。2010年8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22.闻二伟,新华区地质矿产局稽查队队长。2010年8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移送起诉。
  23.任增勋,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稽查队。2010年8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移送起诉。
  24.李广,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2010年6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此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和儒因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已于2009年11月被河南省纪委立案调查,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21人)
  1.刘春民,中共党员,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科科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刘臣,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行业管理科,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张举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2009年5月前担任市煤炭工业局局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沈天良,中共党员,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管办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陈党义,中共党员,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兼煤管办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6.田晓辉,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史卫民,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开发管理科科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段松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孔大刚,中共党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开发处处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0.郭公民,中共党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娄志刚,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2.谢全成,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工作,给予记过处分。
  13.陈锴,中共党员,新华区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一科科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单金全,新华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董亚伟,新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09年9月8日兼任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给予记大过处分。
  16.苗发林,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17.熊早忠,焦店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人大主席,2008年12月分包新华区四矿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令其辞去镇人大代表职务,依法终止其镇人大主席职务。
  18.陈少杰,焦店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王亮,焦店镇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程志强,新华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1.马玉照,中共党员,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主任科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附件2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28人)
  1.唐顺强,中共党员,立胜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2.刘卫平,谭家山镇紫竹村村党支部书记,湘潭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立胜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之一。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0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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