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64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43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新华区四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二、2010年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08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该矿法定代表人为唐顺强,名义矿长为李希东,实际控制人为唐顺强。
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平时不运行,违规利用与湘潭矿业公司四矿贯通处回风,地面井口均为进风井。发生事故的中间立井工作面乏风经辅助风机排入东井生产区域的进风流中,形成串联通风。
该矿区面积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础储量6.25万吨。该矿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超深越界区域非法开采,盗采湘潭矿业公司四矿的煤炭资源。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续意见;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以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4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28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
同时,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三、201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