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海监总队和极地办公室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公务员和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以下称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局属事业单位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和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下称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五、监察部门的工作任务
监察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落实国家海洋局和本单位重大部署为重点,不断优化工作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监察部门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对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国家海洋局和本单位重大决策开展工作,督促其在清正廉洁的基础上,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对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围绕海洋管理、海洋执法、海域使用论证、人事任免、项目审批、大额经费使用、收费、罚款、基本建设工程、修船造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开展监督工作,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
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经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按照相关规定调查了解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需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应及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组织力量查处。重要案件必须报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4.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教育。
5.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6.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7.完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把监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监察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监察人员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要积极为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保证监察工作经费,确保监察工作顺利开展。被监察的单位、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密切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把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要求落实到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