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国海发〔2007〕1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中国海监总队,局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该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海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下列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海洋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行情况;
(二)主管部门、受委托的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等;
(三)主管部门政务公开情况、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情况,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处罚专用章使用情况,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三条 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用备案、审查、检查、报告、评估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