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定期专项执法检查要按《关于规范中国海监海区总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原则上每2个月开展一次。单独不定期专项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
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同“海盾”、“碧海”、执法示范等执法行动相结合。
(二)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在开展单独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之前,海区各支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备;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备;调查取证等技术手段准备等。每次单独专项执法行动都要编制实施方案,并报海区总队备案。
(三)现场处置和违法案件处理。在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工作,以防止违法证据的灭失。现场调查工作应最大限度地获取涉嫌违法证据,并通过必要的方式固定证据。每次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涉嫌违法的行为组织开展立案查处工作。立案查处工作可以按“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处理,也可由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予以立案查处,但移交给省、市、县海监机构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的查处结果要报海区支队备案。
(四)单独专项执法检查记录存档。各海区支队要建立单独专项执法检查的记录存档制度。每次单独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都要进行记录,记录格式文书由中国海监总队统一印制。每次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海区各支队要将实施方案、执法检查记录文书、音视频等相关资料统一归档管理。
四、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开展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是增强海区支队执法检查能力,提高执法检查效果的有效措施。各海区总队要切实加强对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科学安排,抓好落实,抓出实效。
(二)各海区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的沟通与协调,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应抄送省级总队,必要时请省、市、县级海监机构给予配合。对于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查处,海区总队要充分征求地方海监机构的意见。
(三)各级海监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依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展普遍检查的基础上,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用海单位的工作造成干扰,单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可以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针对有违法嫌疑的用海项目开展检查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