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监第一至第十支队使用:“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中国海监第一支队”......“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中国海监第十支队”。
中国海监海区维权支队使用:“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中国海监北海维权支队”,“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中国海监东海维权支队”,“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中国海监南海维权支队”。
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支队使用的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刻制、颁发(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专用章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二、建立执法办案会审制度
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和中国海监海区支队都应建立执法办案会审制度。会审制度为海监机构审查案件的内部工作制度。
(一)成立各级案件会审委员会
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案件会审委员会。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案件会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执法工作的副支队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行政执法队队长担任。案件会审委员会正式成员总人数应不少于5人。支队案件会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支队下文任免。
中国海监海区总队案件会审委员会。中国海监海区总队案件会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总队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行政执法处处长担任。案件会审委员会正式成员总人数应不少于5人。海区案件会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海区总队下文任免。
中国海监总队案件会审委员会。中国海监总队案件会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总队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行政执法处处长担任。案件会审委员会正式成员总人数应不少于5人。案件会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国海监总队下文任免。
召开案件会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3位正式成员参加。各级案件会审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可邀请上级海监机构、海洋行政审批部门及法律专家参加案件会审会议。
(二)案件会审委员会的职责
案件会审委员会的职责:对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案件进行会审。会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确切、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运用是否合理、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拟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并提出对案件的会审意见。
案件会审委员会会议基本议程:办案人员汇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及解答与会人员的提问与质疑;会审委员会成员及特邀人员发表意见;案件会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总结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案件会审委员会的会审意见。会审意见要经多数案件会审委员会正式组成人员表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