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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国海办字〔2009〕717号)


中国海监总队、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海监执法办案工作,明确各级海监机构执法办案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依据《关于规范中国海监海区总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海办字[2008]79号),现就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执法办案机构的职责分工

  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和中国海监海区支队,均可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独立开展案件查处工作,行使国家海洋局法定海洋行政处罚权。海区总队和海区支队的执法办案工作要接受中国海监总队和各分局的领导和监督。

  (一)立案查处权的设置

  中国海监海区支队在本辖区内发现的案件、地方海监机构移交的案件、中国海监总队和海区总队指定查处的案件,一般由中国海监海区支队立案查处。中国海监海区支队查处的案件,每宗案件在立案后,都要及时向海区总队报告备案。

  跨中国海监海区支队管辖区域的案件和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海区总队查处的案件,要移交海区总队立案查处。

  跨中国海监海区总队管辖区域的案件和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总队查处的案件,要移交中国海监总队立案查处。

  按规定应由地方海监机构管辖的案件,如有必要可移交相关地方海监机构立案查处。

  中国海监总队和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开展立案查处工作。

  案件移交工作应履行如下程序:案件的移交机构应在履行案件的立案程序后,再将案件移交给接收机构。移交工作完成后,原立案机构可将该案作结案处理。接收机构在正式接受案件后,要重新予以立案。

  (二)行政处罚专用章的使用

  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支队独立使用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专用章。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专用印章种类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使用:“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中国海监总队”。

  中国海监海区总队使用:“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中国海监北海总队”,“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中国海监东海总队”,“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中国海监南海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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