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批复项目计划。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按规定时间编报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批或备案确认后,尽快批复至地(市)、县级。同时,要与省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做好部门项目计划的编报和批复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督促项目单位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一)加快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到位后,省、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将中央财政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县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财务局应尽快将中央财政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团、场。坚决避免因滞留资金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二)先行拨付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经审批或备案确认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可在地方人大批准财政预算后、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前,先行拨付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三)加快县级财政资金报账进度。县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用款单位提供的报账凭证,对符合报账条件的资金,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四)加快地方财政扶持的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不得将农业综合开发以外的其他支农资金列入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地方人大批准财政预算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当年第二季度内下达地方财政扶持项目的资金预算指标,提高省本级对下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到位率。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考核力度
(一)加强资金支出进度监督检查。要把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列为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进度的动态监控。同时健全监督通报制度,及时汇总并定期通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定期向国家农发办报送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具体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二)进一步强化资金支出管理。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的同时,要深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加强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挤占挪用资金。要把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紧密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