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暂行办法
根据《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推荐单位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老龄委各成员单位,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等。
三、推荐对象
各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人;地方老龄产业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从事老龄产业的相关企业、为老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四、推荐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在老龄工作或老龄产业业务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取得突出业绩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三)认同本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各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人被推荐人选应为现任在职领导干部;相关行业组织负责人被推荐人选应为任期内现职社团负责人;相关行业企业负责人被推荐人选,除符合“推荐条件”的七项要求外,还应适当考虑其所在企业的综合实力、在推动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发展方面所作的贡献等。
五、名额分配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荐单位原则上按照《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名额分配表》所分配的名额数推荐理事。
六、推荐程序
(一)推荐单位对被推荐人进行严格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被推荐人填写《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表》并提供个人简历。
(三)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按程序上报全国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