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集中式供水,在水厂取水口和出厂水口采集水样;
(二)对于自备水井,依据地下水水体情况,在不同水体的代表性水井,按照习惯取水深度,采集水样;
(三)对于池塘及江河沟水,按照当地居民习惯,从经常取水点按照当地取水习惯采集水样;
(四)每年2次,枯水期和丰水期各1次;
(五)采样量:10L用于γ谱核素分析,5L用于放射化学分析。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核素监测。
结合核电站反应堆类型、正常运行及异常状态下液态和气态流出物放射性核素种类、预期产额、排放限值及排放量、物理半衰期、摄入途径及生物半减期以及对人类健康影响的大小(主要考虑剂量转换因数,可参考《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表B3-B10)等因素,确定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分析的核素。
饮用水:总a、总b、90Sr、 131I、3H、137Cs或其他γ放射性核素。
蔬菜:总a、总b、90Sr、 131I、137Cs或其他γ放射性核素。
大米、小麦及谷类:总a、总b、90Sr、137Cs或其他γ放射性核素。
牛/羊奶:总a、总b、90Sr、 131I、137Cs或其他γ放射性核素。
海产品:总a、总b、90Sr、 131I、137Cs或其他γ放射性核素。
第二十三条 结合当地的疾病谱、居民生活习惯、环境污染情况选择开展以下检测:
(一)对问卷调查的居民,可选择50~100名采集晨尿样本,进行尿氚分析;
(二)经获得知情同意后,结合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对随机选取的居民开展甲状腺疾病、常见慢性疾病检查以及其他临床化验检查;
(三)采集空气、雨水、土壤、各种水体、指示性动植物、河流和滩涂沉积等样品,开展放射性核素监测和放射生态学调查;
(四)采集指示性植物如常绿乔木和草本植物等进行指示性核素分析;
(五)对关键点地表进行辐射水平测量;
(六)利用采集的食品样品,开展其他污染物(如重金属、汞)等分析,开展室内辐射水平、室内氡、水中氡等监测与分析。
第六章 调查和监测频度
第二十四条 核电站周围地区公共卫生一般情况调查,自核电站运行前一年开始调查,每年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