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居民饮用水的水源情况;
(六)居民健康与疾病谱资料,包括癌症、地方病、传染病及其他主要流行性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七)中国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及主要结果;
(八)儿童遗传和先天性疾病出生监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数据。
第六条 收集整理当地卫生、统计、气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资料,并汇总分析。
如果未能获取所需卫生资料,应当通过开展相关补充调查获得。
第三章 居民癌症发病登记与死因监测
第七条 运行前调查作为基线资料,应当在核电站一期项目核准立项后开展癌症发病登记与死因监测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与监测范围。
(一)以核电站1号机组为圆心,半径50km范围内,或核电站下风向距离核电站最近的县或区。覆盖人口不少于10万居民。监测范围内应当全人口全区域覆盖。
(二)肿瘤种类:全部癌症(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为C00-C97)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为D36-D38; D46-D48),重点关注白血病(国际疾病分类 ICD-10为C91-C95)与甲状腺癌(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为C73)。
第九条 监测地区应当建立癌症发病登记报告制度。癌症发病登记信息来源于以下途径:
(一)中国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系统;
(二)具有肿瘤诊断能力的医院住院病例及相关辅助检查科室的检查登记薄的癌症;
(三)乡村医生记录与报告;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的癌症诊断信息。
第十条 监测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死因监测制度。
(一)从下列途径搜集居民的死亡信息:
1.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
2.居委会登记的户籍信息;
3.公安局、派出所注销的户籍信息;
4.殡仪馆提供的火化者信息;
5.社区医生提供的死亡名单;
6.其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