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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指南》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随着我国核能的快速发展,核电站周围居民人数大幅度增加。为掌握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和卫生学基线数据及其变化趋势,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卫生部门分别在连云港市、海盐县和深圳市开展了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以指导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切实掌握核电站运行前和运行期间周围居民健康状况,保证我国核能事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核电站运行前、运行期间的居民健康与食品饮用水放射性核素监测。

  第三条 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社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中国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系统等资源。

第二章 公共卫生一般情况调查

  第四条 以核电站1号机组为圆心,半径50km为调查范围。

  第五条 调查内容。

  (一)农业、渔业、畜牧业、工业、矿业等一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及规模、职业危害因素和用工数量等情况;

  (二)调查范围内的居委会、行政村及自然村行政区划边界,城市社区和农村自然村的总人口及年龄性别分布;

  (三)外来务工人员信息,包括从事的主要行业、务工者数量、输出地、年龄、性别等信息;

  (四)水文气象资料,包括风向玫瑰图,主要河流与丰水期、枯水期及径流量,地下水主要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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