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获得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六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七条 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所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农业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