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备以下第1、2项并具备第3、4项之一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技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