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
(2003年12月27日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奖励工作,保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
律师法》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律师行业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律师行业发展、律师业务开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奖励方式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方式为: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个人会员,应予以奖励: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创新,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依法执业,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受到好评的;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五)常年坚持在律师工作中勤勤恳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
(六)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七)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对律师社会形象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应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