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羊绒是我国高档毛纺织品的重要原料和出口创汇的重要商品,是主产区牧民的重要收入来源。从1985年开始,羊绒经营逐步放开,对活跃产区经济,增加牧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羊绒产销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经营渠道过多,加工能力过剩,盲目竞争,价格起伏过大,质量不稳定等。为建立良好的流通秩序,确保我国羊绒在国际市场的独特优势,促进羊绒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流通渠道,理顺产销关系,控制加工能力,规范经营行为
(一)经营羊绒收购、加工、生产及出口业务企业的基本条件是:
1、有固定的经营机构、场所、仓储设施以及比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先进的机器设备,有相对固定的购销渠道;有工商局核发的含有收购或加工、生产、出口羊绒业务的营业执照。
2、经营羊绒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已在羊绒主产区设有常设机构,有相对固定的收购网点和经纤检机构确认合格的验质人员、质检设备;对羊绒进行初加工,必须有经纤检机构检验合格的羊绒分梳机器。
3、有能够保证羊绒收购或加工、生产、出口业务正常进行的资金。
4、经营羊绒出口业务企业的其他条件仍参照《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羊绒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并会同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对现有经营收购或加工、生产、出口羊绒业务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并重新认定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羊绒经营企业进行重新登记,坚决取缔不符合羊绒经营条件的单位。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存在不法行为的经营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
(三)经审查合格的供销合作总社系统、外经贸部系统所属羊绒经营企业以及大中型骨干羊绒制成品企业为羊绒收购、加工、生产、出口业务的主渠道。收购羊绒以主产区各级供销社为主,羊绒原料及制成品加工、生产、出口业务以外经贸部和纺织总会系统大中型重点企业为主。到羊绒主产区采购羊绒,必须通过当地有羊绒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