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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开展1995年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在大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价格违法问题,一律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理。
  四、对物价大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国物价大检查开展多年并已取得积极成效,实践证明,这是控制物价上涨的有力手段和有效形式。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争取党委、政府以及人大、政协等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加强同财政、税务、审计、工商、技术监督、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调配足够的检查力量,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突出检查重点。物价大检查工作要做到重点突出,任务明确。要紧紧围绕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影响物价上涨较大的重点商品价格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项物价控制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安定人民生活。
  (三)严格行政执法。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严格办案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屡查屡犯的单位,要从重处罚。
  (四)注重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广泛开展价格的舆论监督,积极宣传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对于模范遵守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要大力宣传,对于影响重大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揭露曝光。
  (五)加强廉政建设。广大物价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忠于职守,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大检查结束后,请各地于1996年3月底以前写出总结报告,连同物价大检查情况统计报表一并报送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物价大检查情况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表  号:价检七表
                          制表机关:国家计委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物价大检查情况统计报表    文  号:计司价检55号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自查情况 │重点检查情况 │应│已│   经济制裁金额      │
 项 ├─┬─┬───┼─┬───┬─┤处│处├─┬─┬──┬─────┬──┤已
   │应│已│ 查出 │已│ 查出 │查│理│理│退│没│罚 │ 合计  │其 │入
  目 │自│自├─┬─┤检├─┬─┤出│件│件│户│收│款 │     │中 │库
   │查│查│价│非│查│价│其│非│数│数│ │ │  │     │: │金
   │户│户│格│法│户│格│中│法│ │ │ │ │  │     │自 │额
   │数│数│违│所│数│违│:│所│ │ │ │ │  │     │查 │
类  │ │ │法│得│ │法│百│得│ │ │ │ │  │     │金 │
   │ │ │件│金│ │件│万│金│ │ │ │ │  │     │额 │
  别│ │ │数│额│ │数│元│额│ │ │ │ │  │     │  │
   │ │ │ │ │ │ │以│ │ │ │ │ │  │     │  │
   │ │ │ │ │ │ │上│ │ │ │ │ │  │     │  │
   │ │ │ │ │ │ │案│ │ │ │ │ │  │     │  │
   │ │ │ │ │ │ │件│ │ │ │ │ │  │     │  │
───┼─┼─┼─┼─┼─┼─┼─┼─┼─┴─┴─┴─┴──┼─────┼──┼──
   │( │(2│(3│(4│(5│(6│(7│(8│(9)(10)(11)(12) (13)│(14)=   │(15)│(16)
   │1)│) │) │) │) │) │) │) │          │(11)+(12)+│  │
   │ │ │ │ │ │ │ │ │          │(13)   │  │
───┼─┼─┼─┼─┼─┼─┼─┼─┼──────────┼─────┼──┼──
国有 │ │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
───┼─┼─┼─┼─┼─┼─┼─┼─┼──────────┼─────┼──┼──
集体 │ │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
───┼─┼─┼─┼─┼─┼─┼─┼─┼──────────┼─────┼──┼──
行政事│ │ │ │ │ │ │ │ │          │     │  │
业单位│ │ │ │ │ │ │ │ │          │     │  │
───┼─┼─┼─┼─┼─┼─┼─┼─┼──────────┼─────┼──┼──
个体工│ │ │ │ │ │ │ │ │          │     │  │
商业户│ │ │ │ │ │ │ │ │          │     │  │
、私营│ │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物价检查组个数:             受经济处罚人数(不包括个体户):
料1 │参加物价大检查人数(不统计人):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数:
   │                        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察人数:
───┼────┬───┬───┬───┬───┬────┬───┬────┬───
补充 │ 项  │查出价│查出非│已处理│退还用│没收非法│罚款 │已收缴入│备注
资料2│   目│格违法│法所得│案件数│户金额│所得金额│   │库金额 │
   │    │案件数│金额 │   │   │    │   │    │
   │重点检查├───┼───┼───┼───┼────┼───┼────┼───
   │类别  │(1)  │(2)  │(3)  │(4)  │(5)   │(6)  │(7)   │
   ├────┼───┼───┼───┼───┼────┼───┼────┼───
   │1.居民生│   │   │   │   │    │   │    │
   │ 活必需│   │   │   │   │    │   │    │
   │ 品价格│   │   │   │   │    │   │    │
   ├────┼───┼───┼───┼───┼────┼───┼────┼───
   │2.棉花价│   │   │   │   │    │   │    │
   │ 格  │   │   │   │   │    │   │    │
   ├────┼───┼───┼───┼───┼────┼───┼────┼───
   │3.医疗收│   │   │   │   │    │   │    │
   │ 费  │   │   │   │   │    │   │    │
   ├────┼───┼───┼───┼───┼────┼───┼────┼───
   │4.教育收│   │   │   │   │    │   │    │
   │ 费  │   │   │   │   │    │   │    │
   ├────┼───┼───┼───┼───┼────┼───┼────┼───
   │5.铁路客│   │   │   │   │    │   │    │
   │ 运票外│   │   │   │   │    │   │    │
   │ 收费 │   │   │   │   │    │   │    │
   ├────┼───┼───┼───┼───┼────┼───┼────┼───
   │6.其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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