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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开展1995年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1995年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计价检[1995]1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当前,全国物价形势正趋于好转,物价涨幅逐月回落,但是,价格总水平仍在高位运行,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状况仍未根本扭转,实现全年物价控制目标任务相当艰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控制物价上涨,确保实现全年物价控制目标,国家计委决定今年下半年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价大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物价大检查的范围包括全国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凡连续两年经检查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届获得“物价计量信得过”称号的单位,今年可免予重点检查。
  大检查从1995年10月份开始到1996年1月底基本结束。检查时限为1995年度(棉花价格的检查时限为1994、1995棉花年度),重大案件可上溯到上一年度。
  二、物价大检查的重点和组织方法
  物价大检查的内容包括所有经营者和单位的价格及收费行为。重点是: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出台调价项目的情况。
  (二)居民生活必需品特别是粮食、肉类、蔬菜执行价格监审规定的情况。
  粮食行业价格检查没有结束的地区,继续进行粮价检查,重点是检查国家专储粮、定购粮用于市场供应、救灾和农村返销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棉花经营企业在收购、调拨、销售棉花中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情况。
  (四)医疗、教育收费和铁路客运票外收费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情况。
  物价大检查采取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大检查中,对高等教育、铁路客运票外收费和棉花价格,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对擅自出台调价项目的检查,采取各级自查自纠、上级重点抽查、逐级汇总上报的方法。
  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检查重点。
  三、物价大检查的法规、政策依据
  这次全国物价大检查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擅自出台提价项目错误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5]26号)、《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擅自出台提价项目错误的通知”的通知》(计电[1995]127号)、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国家计委转发全国物价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组专项检查报告的通知》(计价检[1995]1127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全国粮食行业价格检查的通知》、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高等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棉花价格检查的通知》、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清理检查铁路客运票外收费的通知》(计电[1995]128号)以及其他有关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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