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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关于纠正
 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5]976号 1995年7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监察厅(局):
  在去年9月开展的全国邮电行业资费检查中,发现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的问题,为确保国家政令畅通,严肃法纪,现对一些地区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邮电部门,将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邮电部门名义制定的征收邮电附加费的有关文件,即抄报(送)国家计委、邮电部。凡省级物价、邮电等主管部门,在1995年9月13日以后制订的与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全国邮电行业资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4]1234号)精神不符的规定必须废止。
  二、鉴于1993年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93)财综字第152号文件已将“省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列为取消的收费项目。因此,凡省以下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未经批准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的,应立即停止。
  三、对在两部一委计价检[1994]1234号文件下发以后(文到之日)越权征收的款项,应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全额收缴上交,并处以罚款。对计价检[1994]1234号文件下发以前越权征收的款项,已投入邮电基本建设的或已纳入在建项目预算的,经核查属实可以免缴;用做非生产性开发或转为奖金、劳务收入等消费基金的,一律全额收缴,并处以罚款。凡隐瞒、挪用、挤占、侵吞邮电附加费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四、凡在这次邮电行业资费检查中,对上述问题检查不够彻底的地区,应按上述精神重新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情况于8月以前补报国家计委。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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