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人[199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天津市高教局、教育局,广东省高教厅: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是一部新形势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法律。它对于依法治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实施
《教师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教师法》第
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
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省、市(地)、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
《教师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