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化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等关于颁发《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1995修订)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